(2013)磐民二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铭洋诉李晓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铭洋,李晓云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006号(2013)磐民二初字第1006号原告孙铭洋,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于凤霞,女,汉族,无职业。被告李晓云,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铭洋诉被告李晓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铭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金 霞代理审判员 代 仁 龙代理审判员 刘 晓 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