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南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郭士俊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溧南商初字第96号原告郭士俊。委托代理人张建国,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座1608A。负责人不详。原告郭士俊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刚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士俊诉称,2012年1月18日6时40分曹延阁驾驶苏D×××××号重型货车在天山水泥厂内行驶时与输送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输送带损坏。2012年1月20日交警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第201300087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延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输送带的损失为31000元,后原告将该款赔付给了对方。苏D×××××号重型货车在被告深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3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深圳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郭士俊系苏D×××××号重型货车的实际车主(登记车主为常州市钟楼区北港恒翔建材商行),曹延阁系郭士俊雇佣的驾驶员,该车在被告深圳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500000元,附加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均自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8月9日止。2012年1月18日6时40分许,曹延阁驾驶苏D×××××号重型货车在上沛天山水泥厂内行驶时,与传送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输送带损坏。2012年1月20日,溧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20130008776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曹延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输送带的损失进行评估,该中心出具溧价车损证(2013)第1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总额为叁万壹仟元整(¥3100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1000元,后原告修理损坏设备支付修理费31000元。由于原告的损失未能得到赔偿,遂诉来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郭士俊为苏D×××××号重型货车在被告深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商业保险(保险限额为500000元,附加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均自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8月9日止。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案所涉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原告已经赔偿了第三人的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理费31000元、评估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32000元(其中交强险限额2000元,商业险限额内赔偿3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深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自己的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士俊保险金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士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中院上诉费账户:帐号:80×××63,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电话:0519-8557****、8557****,汇款人在备注栏或用途栏必填两项内容:1、单位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费用性质:诉讼费,并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审判员 吕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