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万胜保温材料厂与于洪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万胜保温材料厂,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万胜保温材料厂。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胡居霞,厂长。被告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郭淑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双阳区万胜保温材料厂诉被告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春和发地产有限公司的债权46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春和发地产有限公司的债权460000.00元。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某所有的轿车一台,车牌号为吉Axxx**号。胡某某所有的货车一台,车牌号为吉Axxx**号。杨某所有的轿车一台,车牌号为吉Axxx**号。以上车辆查封期限均为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向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双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