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西陵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郑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西陵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某某,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西陵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137040.21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金额为7000元的华安优选基金的70%;被执行人郑某某承担一审案件诉讼费2100元、案件执行费2029元,以上合计146069.2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6069.21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郑某某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履行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