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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民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隗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利明,赵晖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重字第8号原告:隗利明,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晖,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凡俊,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隗利明与被告赵晖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9日经本院(2011)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隗利明与被告赵晖离婚;二、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有:三组合大立柜一套,两组合条几一套,一二三组合沙发一套,梳妆台一件,小天鹅洗衣机一台,DVD一台,TCL29英寸王牌彩色电视机一台,归被告赵晖所有。2012年2月23日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赵晖的申诉,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抗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经审理作出裁定:一、维持单县人民法院(2011)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撤销单县人民法院(2011)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三、本案财产部分发回单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以原告隗利明与被告赵晖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重新立案审理。本案受理后,因原告隗利明外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原告隗利明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庭审时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隗利明经公告向其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宏审 判 员  孙朋安人民陪审员  白兴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