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一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1068号原告董某某,男,1993年12月28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燕,威县司法局洺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谷某某,系原告之母。被告李某甲,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被告李某乙,女,1995年2月1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被告李某甲姨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以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新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