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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朱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桂月、管恩玲等与刘桂春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月,管恩玲,王锡富,刘桂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商初字第144号原告刘桂月。原告管恩玲。原告王锡富。被告刘桂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月、管恩玲、王锡富与被告刘桂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少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