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永祥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祥,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135号原告:沈永祥。委托代理人:戴惠荣。被告:王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永祥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永祥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永祥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永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4元,减半收取957元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洁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