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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3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朱建春诉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春,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3075号原告朱建春,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素云,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定泗路北侧雅安商厦C号。法定代表人李兴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乐,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朱建春与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注册地,即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定泗路北侧雅安商厦C号不是被告的实际办公地址。关于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双方存在争议,原告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路33号,表示其从2008年至2013年初均在此处办公;被告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立水桥甲三号立城苑十号楼,并提供其与北京城建住宅合作社签订《租赁合同》为证。经本院现场勘验,原告所称地址目前正在施工,已无被告工作人员。经询问现场施工人员,称被告早已搬离。被告所称地址目前有其公司标识,且有其工作人员办公。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之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本院查实,被告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属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