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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掩饰、隐瞒���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9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军路、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慈溪市新浦镇西街菜市场旁,仍介绍被告人张某甲向魏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低价购得“联想”Thinkpad系列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400元)及“苹果”IPAD4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300元)。经查,上述物品系徐某于2013年6月28日在其租房内被盗物品。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苑某梅、张某丙、朱某、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手机通话记录照片、价格鉴定报告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量刑幅度均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张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玲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