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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陕西翱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延林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翱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延林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陕西翱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富县茶坊镇正街。法定代表人:尉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学明,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延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翱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延林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许延林已对原告陕西翱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作业停止妨碍,故原告陕西翱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翱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翱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陕西翱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文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