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赵道高与同建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赵道高,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高陵县。法定代表人钟军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同建强,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药惠管委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同建强在中国建设银行高陵县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同建强在中国建设银行高陵县支行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120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罗 娟执行员 王其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逄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