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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广州龙成药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维康药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龙成药业有限公司,广东维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8号原告广州龙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12号18B房。法定代表人张建钦。委托代理人郑梓林,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系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颖,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汉林。委托代理人黎杏桃,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斌,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龙成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维康药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龙成药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龙成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龙成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60元减半收取3280元,由原告广州龙成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灿文人民陪审员  符永红人民陪审员  杨思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玉环陈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