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庹某某与向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某某,向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庹某某,女,生于1981年7月21日,汉族,住宣汉县。委托代理人:苏重桦,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某,男,生于1979年10月28日,汉族,住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庹某某与被告向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庹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庹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文 建人民陪审员 吴厚明人民陪审员 汤兴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龙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