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蔡民初字第0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江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蔡民初字第0233号��告江某,女,51岁。委托代理人易素英,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洪某,男,6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洪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洪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审判员 刘法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