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小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奇与被告刘龙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奇,刘龙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民小字第73号原告李志奇,男,1952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龙江,男,成年,汉族。原告李志奇与被告刘龙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年10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王苗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龙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至12月,被告雇佣其在坡头镇西霞湾社区6号居民楼干活,截止2013年6月,被告尚欠其工资7000元。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工资70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刘龙江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李志奇在坡头镇西霞湾社区6#木工工资柒仟圆整。(7000元)刘龙江2013年2.7号”。证明被告刘龙江欠其工资7000元。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备客观、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起诉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秋收前后至2013年2月1日,原告李志奇到被告刘龙江承包的坡头镇西霞湾社区6号楼工程干木工活,期间被告刘龙江欠原告工资7000元至今未付,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本院认为:被告刘龙江欠原告李志奇工资7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持该欠条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龙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志奇工资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小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