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民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万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莎,丁凤,谈德尧,朱建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民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万莎。申请执行人丁凤。申请执行人谈德尧。申请执行人朱建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大道105号。负责人张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诚。(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魏东,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申请执行人万莎、丁凤、谈德尧、朱建勇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060号、(2013)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莎、丁凤、谈德尧、朱建勇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060号、(2013)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兴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