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8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雨欣、田永花、王建与查忠刚、李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欣,田永花,王建,查忠刚,李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894-1号原告王雨欣法定代理人田永花原告田永花原告王建被告查忠刚被告李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雨欣、田永花、王建诉被告查忠刚、李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查忠刚驾驶的鲁***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查忠刚驾驶的鲁***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有杰代理审判员  侯广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中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