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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计征与吴印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计征,吴印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606号原告高计征,农民。被告吴印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计征与被告吴印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计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计征负担。审判员  赵亚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晓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