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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刘龙江与孙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江,孙绍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刘龙江。委托代理人李绍春,系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绍杰。原告刘龙江诉被告孙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孙绍杰涉嫌犯罪,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龙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5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鹏代理审判员  刘思宏人民陪审员  姜元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