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翠兰申请执行焦作市宏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兰,焦作市宏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马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王翠兰,女,50,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焦作市宏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马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马劳仲字第(2013)0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焦作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款。(按2013)马劳仲字2013)0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费用)。二、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焦作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亦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