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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6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显全与张显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全,张显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6237号原告张显全,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23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显超,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1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全诉被告张显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显全负担。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琪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