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6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显全与张显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全,张显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6237号原告张显全,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23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显超,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1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全诉被告张显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显全负担。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琪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