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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张玉梅、齐叩、张霄霄、张源坤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梅,齐叩,张霄霄,张源坤,临沂市曙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迟成富,陈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134-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申请执行人齐叩。申请执行人张霄霄。申请执行人张源坤。被执行人临沂市曙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雷。被执行人迟成富。被执行人陈柏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防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肇事车辆鲁QX**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有保险理赔款13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肇事车辆鲁QX**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保险理赔款1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