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何晓锋与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锋,翁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811号原告:何晓锋,被告:翁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锋诉被告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锋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翁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88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晓锋负担。审 判 员 虞宣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吉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