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沥青搅拌站申请执行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沥青搅拌站,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昌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沥青搅拌站。负责人:俞贤收,该站站长。被执行人: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高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年9月14日作出的(2012)六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在广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136001516010008716存款人民币叁佰伍拾贰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