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盘法民龙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周光荣诉杨建云、云南新邦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荣,杨建云,云南新邦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盘法民龙初字第257号原告:周光荣,男,四川省武胜县人。委托代理人:陈友兵、吴建,新发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建云,男,重庆市长寿区人。被告:云南新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正国。住所:昆明市。委托代理人:李美科,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光荣诉被告杨建云、云南新邦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周光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周光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5元全额退还原告周光荣。审 判 长  段培永人民陪审员  黎艳玲人民陪审员  何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