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盘法民龙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周光荣诉杨建云、云南新邦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荣,杨建云,云南新邦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盘法民龙初字第257号原告:周光荣,男,四川省武胜县人。委托代理人:陈友兵、吴建,新发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建云,男,重庆市长寿区人。被告:云南新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正国。住所:昆明市。委托代理人:李美科,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光荣诉被告杨建云、云南新邦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周光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周光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5元全额退还原告周光荣。审 判 长 段培永人民陪审员 黎艳玲人民陪审员 何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