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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河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吕学东与解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东,解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商初字第65号原告吕学东,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沾化县富城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0********。被告解新建,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沾化县泊头镇司家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0********。委托代理人宋德峰,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学东与被告解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以原被告已经案外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吕学东负担。审 判 长  张云霞审 判 员  张玉国人民陪审员  王庆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