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河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吕学东与解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东,解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商初字第65号原告吕学东,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沾化县富城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0********。被告解新建,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沾化县泊头镇司家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0********。委托代理人宋德峰,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学东与被告解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以原被告已经案外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吕学东负担。审 判 长 张云霞审 判 员 张玉国人民陪审员 王庆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