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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衡久检材有限公司与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衡久检材有限公司,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2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衡久检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眼部聚龙村二队工业区厂房。法定代表人汪福华。委托代理人曾国根,男,汉族,1986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平息乡竹山村6组30号,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出庭应诉、答辩,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山。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黄婉君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国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24日,原告与原云南建工路桥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云南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加盖了“云南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大丽高速公路3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的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履约。根据项目部于2011年9月13日确认的对账单,截至2011年8月20日止,其尚欠原告货款73524.6元。根据2012年5月24日,云南省国资委批复,同意被告吸收合并云南建工路桥并办理云南建工路桥的注销手续,其债权债务由本案被告承接。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3524.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1份,企业登记卡片2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云南省建工路桥有限公司被被告吸收合同,路桥公司的债务由被告承担。2、购销合同1份,送货单2份。证明原、被告合同关系。3、对账单2份。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183524.6元。4、转账凭证1份。证明被告在对账后向原告支付过货款。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经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2上显示的公章云南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大丽高速公路3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证据3上显示的公章“云南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大丽高速公路三十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在外观上不一致的问题,虽然目前无法查实该两公章是否依照相关的管理规定在公安部门备案,但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4,反映“云南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大丽高速公路三十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已向原告于2011年9月16日(证据2反映的对账日后3天)向原告汇款3万元的事实,再结合被告经传唤没有到庭抗辩的事实,本院对原告就证据2、证据3所主张的证明内容予以认定。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并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本案被告为成立于1996年8月份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建工路桥有限公司是成立于2004年3月份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本案被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该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接人。本院认为,原告与原云南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存在购销关系,原告已向云南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大丽高速公路三十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提供的货物的价值远大于原告所主张的货款数额,且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数额没有提出抗辩意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货款本金73524.6元径直予以全额确认。由于作为原告交易的相对方原云南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已经登记注销,本案被告作为其债务承接人应当承担付款义务。被告经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衡久检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524.6元。如被告未能依上述判项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为819.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在给付上述判项确定的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 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