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翠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苏通、苏美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翠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通,苏美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西安翠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养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孟祥辉,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有文,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通,男。被告苏美婷,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翠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通、苏美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翠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70元,减半收取74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建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