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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众阳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众阳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国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441号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傅先祥。被告: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越楚。委托代理人:周勇。被告:俞国胜。委托代理人:楼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国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76元,依法减半收取4988元,由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