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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一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韩锦琪、张宁与韩新德、第三人韩苗苗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锦琪,张宁,韩新德,韩苗苗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625号原告韩锦琪,男。法定代理人张宁,女。委托代理人高广运,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宁,女。被告韩新德,男。委托代理人李海,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韩苗苗,女。委托代理人李海,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锦琪、原告张宁与被告韩新德、第三人韩苗苗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审判员亓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锦琪法定代理人张宁、委托代理人高广运,原告张宁,被告韩新德、第三人韩苗苗委托代理人李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锦琪、原告张宁诉称,原告韩锦琪之父韩涛于2013年7月11日在工作期间不慎被电击身亡。经原告张宁、被告韩新德与有关部门协调,共赔偿520000元。其中200000元,原告张宁分得扶养费60000元,被告韩新德分得赡养费60000元,10000元被告韩新德用于归还债务,70000元作为原告韩锦琪抚养费;下余320000元,其中20000元,用于丧葬支出;300000元以原告韩锦琪抚养费的名义存入银行。但因原告张宁、被告韩新德均未携带身份证件,故该笔300000元存入了第三人韩苗苗(韩涛之姐)的账户。此后,原告张宁多次与被告韩新德及第三人沟通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分割韩涛触电事故300000元赔偿款,判决两原告分得其中的2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韩新德承担。被告韩新德辩称,韩涛死亡属实,但被告韩新德从未得到过赔偿款,应驳回原告韩锦琪、原告张宁的起诉。第三人韩苗苗辩称,被告韩新德从未得到任何赔偿,第三人韩苗苗亦未存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1日,原告韩锦琪之父韩涛不慎被电击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7月16日,原告韩锦琪、原告张宁、被告韩新德(甲方)与有关部门(乙方)达成协议一份,约定基于目前甲方经济极度困难,经乙方多方协调,乙方自愿一次性给付甲方320000元经济帮助费等。协议签订后,因原告张宁、被告韩新德未携带身份证件,将其中的300000元打入了第三人韩苗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的账户。2013年7月29日,第三人韩苗苗支取后交予被告韩新德。2013年8月29日,原告韩锦琪、原告张宁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分割赔偿款。庭审中,被告韩新德坚持认为,其从未得到过任何赔偿,第三人韩苗苗交予的300000元已用于归还债务。庭审中,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账户交易明细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韩锦琪、原告张宁、被告韩新德于2013年7月16日与有关部门所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明确约定,一次性给付原告韩锦琪、原告张宁及被告韩新德320000元经济帮助费,故对于该笔款项原、被告应系共有。原告韩锦琪、原告张宁据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予以分割上述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韩新德关于其并未得到过任何赔偿款的辩称,本院认为,原告韩锦琪、原告张宁在诉讼请求中虽表述要求分割赔偿款,但其所主张的即本案所诉争的300000元,且被告韩新德亦承认已实际获得该笔款项,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韩新德所述其已用于归还债务的辩称,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另第三人韩苗苗在本案中仅是代为存款并支取后已给付被告韩新德,故第三人韩苗苗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新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韩锦琪、原告张宁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韩新德负担。因原告韩锦琪、原告张宁已预交,被告韩新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亓 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谷翔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