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3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潘伟东与林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伟东,林建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325号原告潘伟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克平、鲍云鹤,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伟东与被告林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伟东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且未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旭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