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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8-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某;天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727号 原告赵某,男,1980年5月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郭某,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负责人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新民立保字第45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被告王某某提出愿出现金10万元作为反担保,原告赵某亦同意解除对津某某某某某某高尔夫牌小型轿车的扣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津某某某某某某高尔夫牌小型轿车的扣押。 审判员 许 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海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