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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沈执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芝勤申请任锡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芝勤,任锡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沈执字第550-1号申请执行人赵芝勤,女,住沈丘县。被执行人任锡泰,男,住沈丘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沈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任锡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公告期满的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的、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另查明、李秀云、女,1956年12月5日生,汉族,系被子执行人任锡泰配偶、住址同上任锡泰。因被执行人任锡泰在本案所欠赵芝勤债务,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任锡泰的银行存款26000元。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于26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畅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