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罗正芳与李安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芳,李安,张林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393号原告罗正芳,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原告之子。被告李安,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张林侠,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正芳与被告李安、张林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正芳于2013年11月12日以双方经调解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正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志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