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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罗正芳与李安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芳,李安,张林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393号原告罗正芳,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原告之子。被告李安,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张林侠,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正芳与被告李安、张林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正芳于2013年11月12日以双方经调解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正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志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