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明执字第008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张卫军与张瑞坤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军,张瑞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明执字第00819-3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军,男,1977年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瑞坤,女,1977年生,汉族,张卫军申请执行张瑞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3月28日做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瑞坤在明光银行有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张瑞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张瑞坤在银行帐户为的存款28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