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3)东民初字第673号东银贷款公司林贵爵、陈章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兴市东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林贵爵,陈章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673号原告东兴市东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甘东堂。委托代理人吴书茵。委托代理人韦启燕。被告林贵爵。被告陈章有。原告东兴市东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银贷款公司)与被告林贵爵、陈章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家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陆淑芸担任记录。原告东银贷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书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贵爵、陈章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银贷款公司诉称,2012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林贵爵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林贵爵向原告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2年8月23日止,月利率为1.5%,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或挪用借款的,按逾期或挪用借款金额从逾期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违约金的日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月贷款利率×1.5÷30执行。被告陈章有作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为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10万元汇入被告林贵爵指定的账户,被告林贵爵从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2年11月23日止每月支付原告利息15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索,两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请求:一、被告林贵爵返还原告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2年11月24日起计至两被告还清之日止;违约金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5%×1.5÷30计算,从2012年11月24日起计至两被告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章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证明两被告身份情况;2、贷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证明被告陈章有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林贵爵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3、台账利息凭证,证明被告从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2年11月23日支付利息。被告林贵爵、陈章有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林贵爵、陈章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东银贷款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东银贷款公司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东银贷款公司与被告林贵爵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偿还借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请求的利息及违约金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陈章有的责任问题。原告与被告林贵爵签订的《借款合同》对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均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主张权利在保证期间内,被告陈章有应对被告林贵爵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贵爵返还原告东兴市东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从2012年11月24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被告陈章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13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贵爵、陈章有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58元。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家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淑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