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灌杨民初字第0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杨民初字第0460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朱铁军,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加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