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知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杨黎明与嘉善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黎明,嘉善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知初字第185号原告:杨黎明。被告:嘉善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小燕。委托代理人:张健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黎明与被告嘉善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黎明于2013年11月12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黎明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黎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杨黎明负担。审 判 长 帅国珍代理审判员 杨 剑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