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初字第6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立圈与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圈,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6641号原告吴立圈,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北京昊天旺通五金经营部业主。被告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首钢总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于德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立军,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圈与被告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立圈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立圈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立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六元,由原告吴立圈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莹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思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