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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4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陈峰与王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王树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087号原告陈峰,男,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树军,男,汉族,28岁,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峰与被告王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峰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树军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丽 萍审 判 员 王 晓 晖人民陪审员 郑 学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