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4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陈峰与王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王树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087号原告陈峰,男,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树军,男,汉族,28岁,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峰与被告王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峰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树军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丽 萍审 判 员 王 晓 晖人民陪审员 郑 学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