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民初字第02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初字第0211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10月4日,汉滨区人,住本区富强镇,农民。被告寇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9年5月7日,汉滨区人,住本区瀛湖镇,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寇某某已起诉要求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