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单某、王某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单某,王某甲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026号原告王某,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朱集镇宋王营村3组。委托代理人毛某,襄阳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执行款物等特别授权。被告单某,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鱼梁洲美亚花园小区8栋3单元5楼左。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甲,男,195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西湾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单某、王某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