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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14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余永生、董胜旺、朱慧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永生,董胜旺,朱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1434-1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永生,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董胜旺,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朱慧珍,女,汉族,1975年7月出生,住址(系董胜旺妻子)。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永生、董胜旺、朱慧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贵民二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董胜旺名下所有坐落于池州市汇景花园小区64幢202室房产(房地权证池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善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