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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万金怀与被告杜锡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金怀,杜锡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667号原告万金怀,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涞水镇涞阳路胜利胡同18号。被告杜锡存,男,成年,汉族,住涞水县东文山乡杜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金怀与被告杜锡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金怀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金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金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金怀承担。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许克景代理审判员  魏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勾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