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万金怀与被告杜锡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金怀,杜锡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667号原告万金怀,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涞水镇涞阳路胜利胡同18号。被告杜锡存,男,成年,汉族,住涞水县东文山乡杜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金怀与被告杜锡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金怀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金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金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金怀承担。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许克景代理审判员 魏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勾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