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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孙亚利申请执行陕西天昊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亚利,陕西天昊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孙亚利。委托代理人王帅。被执行人陕西天昊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孙亚利申请执行陕西天昊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三原县人民法院(2011)三民初字第01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609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天昊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14号案的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