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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1072号原告尹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刘某,男,汉族,居民。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某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武晓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燕美撰稿责任人:武晓峰校对责任人:胡燕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