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1072号原告尹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刘某,男,汉族,居民。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某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武晓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燕美撰稿责任人:武晓峰校对责任人:胡燕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