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刑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王汉同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汉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982号罪犯王汉同,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0年1月15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2010)攸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汉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并同王金伟、陈秋华等人共同赔偿原告阳卫华经济损失80981.26元。2010年1月30日交付执行,2010年2月20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因涉嫌抢劫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攸县公安局提回重审,因证据不足,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攸检刑不讼(2013)5号决定书。于2013年3月7号反押回赤山监狱服刑。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汉同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听从教育,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勤学好问,发言积极,考试成绩较好。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90.4分。2011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汉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汉同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