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法执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何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418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被执行人何某某,女。申请人金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的(2012)乾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何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2880元(暂议三年,从2012年8月至2015年7月止,每月80元),返还嫁妆(被子5条、床单8条、衣服架子1个)并支付本案执行费,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某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经多次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乾法执字第004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战民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