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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王三平、宁国市山门搬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三平,宁国市山门搬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10号申请人:王三平,男,汉族,住宁国市。申请人:宁国市山门搬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门搬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殷克兴,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德水,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三平、山门搬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于2013年11月4日经宁国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山门搬运公司已为王三平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山门搬运公司按如下标准赔偿:1、停工留薪期工资6866.24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费15449.04元,合计22315.28元;二、王三平医疗费:王三平医疗费中按照目录核减的125.06元由王三平承担;三、停工留薪期内,山门搬运公司为王三平垫付的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承担的养老保险656.3元应予以返还山门搬运公司;四、综上,山门搬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王三平21533.92元(22315.28元-125.06元-656.3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民事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军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学峰